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