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围垦河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