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开展干净商洛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文明如厕;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楼道、楼梯、电梯、电线杆、户外管线等处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喷涂;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或者在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间应佩戴口罩;
(五)自觉遵守相关控制吸烟的规定,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含电子烟及其他烟草制品)。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让他人,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