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等活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