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生态资产权益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