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茶叶标准化建设,完善茶树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定期发布黄山传统名茶实物参考样。

鼓励支持茶叶初制厂标准化、智能化、清洁化改造。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