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社会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