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倡导公民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主动将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五)文明用餐,杜绝浪费;
(六)移风易俗,文明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烧香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保护并合理使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八)住宅小区内,车辆应当按位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
(九)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不在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养烈性犬、大型犬;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