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三)将油烟经净化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四)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