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