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九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利用。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红色档案认定,指导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