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档案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按照规定接受管理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