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