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