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