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