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均衡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源,使每所学校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务教师。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应当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学校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动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