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区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经费的差距。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市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