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部门对区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