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