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