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基本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本市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