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就业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