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巩固和扩大妇女群众基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本市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