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