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六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