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二)协调、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本辖区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