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