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