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