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