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性别平等的社会咨询评估。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