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测,对高风险行为进行警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