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已经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可免于提交住房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