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