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垃圾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流动餐饮摊点、夜市餐饮经营点等加强宣传服务,引导相关经营者规范收集、投放餐厨垃圾,并保持经营服务区域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