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二)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密闭存放,并将其投放至指定的接收地点;(三)使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提供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密闭、整洁;(四)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