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二)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密闭存放,并将其投放至指定的接收地点;

(三)使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提供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密闭、整洁;

(四)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前通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