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