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投资、认养、种植纪念树、提供技术、志愿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进退有序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具备资质的企业和机构,开展第三方监测、治理、运营。鼓励开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环保公益组织、生态文明志愿者、社会公众等参与的第三方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