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地段和山体,种植、养护树、竹、花、草,保护、扩大和修复植被的活动。

义务植树和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