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寨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适宜绿化的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以及河塘、道路周边的空隙地等进行绿化。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展前款规定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