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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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