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源头治理以及错接混接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