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