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古荔枝树保护工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

市、区(县级市)林长应当将责任区域内古荔枝树保护情况列入重点巡查事项,协调解决古荔枝树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应当加大对责任区域内古荔枝树的日常巡查巡护力度,推动全面落实古荔枝树保护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古荔枝树生长衰弱或者遭受损害等问题,并向上级林长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