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