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认证和计量授权第十八条已修改下列计量器具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使用:(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或者校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