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参加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招标的投标单位和个人,其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