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