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
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