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